[{"data":1,"prerenderedAt":-1},["ShallowReactive",2],{"$f8d3q6t1g65lg":3},{"_id":4,"slug":5,"title":6,"subtitle":7,"kind":8,"cards":9,"tags":28,"categories":29,"source":30,"lang":33,"author":34,"audioState":33,"stats":37,"publishedAt":40,"renderer":41},"6abcc470ca21c797c7ea1095","-the-paper-75d03ab9","黑龙江一女职工被控殴打男同事致耳膜穿孔判刑八个月，最高法指令再审_一号专案_澎湃新闻-The Paper","上班期间的琐事，引发了两名同事的冲突。事后男同事因耳膜穿孔被鉴定为轻伤，女同事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刑八个月。 这起9年前发生在黑龙江铁路部门的“小案子”，目前已被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 案发时，被告人闫秀红与被害人宋某是中铁哈尔滨局三棵树机务段的职工，两人在车间休息室发生冲突。宋某称，他被闫秀红用手击打导致左耳受伤，闫秀红则称她只是上前抢手机并未殴打对方。…","news",[10,13,18,23],{"headline":6,"body":11,"imageUrl":12,"sourceImageUrl":12},"上班期间的琐事，引发了两名同事的冲突。事后男同事因耳膜穿孔被鉴定为轻伤，女同事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刑八个月。 这起9年前发生在黑龙江铁路部门的“小案子”，目前已被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 案发时，被告人闫秀红与被害人宋某是中铁哈尔滨局三棵树机务段的职工，两人在车间休息室发生冲突。宋某称，他被闫秀红用手击打导致左耳受伤，闫秀红则称她只是上前抢手机并未殴打对方。 此案提起公诉后，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曾判闫秀红无罪，后来检察机关抗诉，法院重审认定闫秀红构成故意伤害罪。刑满释放后的闫秀红提出申诉，她认为宋某耳膜穿孔应是其耳朵疾病引发。 案件重审时发现，宋某在案发前曾到医院急诊科检查耳朵，另外本案关键证人的证言也多次出现反复，让看似简单的案情变得复杂起来。 2026年9月下旬，根据最高法指令，黑龙江高院立案再审此案。 9月29日，闫秀红告诉澎湃新闻，她近日收到黑龙江高院的短信通知，其申诉的案件已被立案指令再审。 1969年出生的闫秀红，案发时是中铁哈尔滨局齐齐哈尔检测车间的质检员。在同一机务段工作的宋某，比闫秀红小13岁，是整备车间的机车保养员。","https:\u002F\u002Fimgpai.thepaper.cn\u002Fnewpai\u002Fimage\u002F1790738124026_xK7Zmi_1790738151450.jpg?x-oss-process=image\u002Fresize,w_1024",{"headline":14,"body":15,"imageUrl":16,"images":17},"据公诉机关指控，当日23时30分许，闫秀红在整备车间一楼进行人脸识别考勤时，宋某在走廊内呼喊其他职工按时考勤，闫秀红因宋某喊声过大，双方发生口角，继而互相谩骂、…","据公诉机关指控，当日23时30分许，闫秀红在整备车间一楼进行人脸识别考勤时，宋某在走廊内呼喊其他职工按时考勤，闫秀红因宋某喊声过大，双方发生口角，继而互相谩骂、互吐口水。后来闫秀红追赶宋某至车间休息室，宋某坐在椅子上用手机对着闫秀红拍摄并警告，闫秀红便薅扯宋某的耳朵，并用右手打击宋某左侧头部，致宋某左耳受伤。 法医鉴定认为，宋某左耳伤后造成外伤性鼓膜穿孔，三个月未自行愈合，构成轻伤二级。 宋某提出了附带民事诉讼，称左耳受伤系被对方殴打所致；闫秀红则称宋某用手机拍摄挑衅，她上前抢手机，掰过宋某手指，但并未打他的头部、耳部。 判决书载明，案发后到达现场的公安民警，用执法记录仪近距离拍摄了宋某的左侧面部、颈部，未发现肉眼可见的明显伤痕。 案发现场没有监控，当时在场的职工陈某成为关键证人。开庭时，陈某出庭作证称，事发时他听到宋某喊“别碰我耳朵、别打我”等声音，还看到两人抢手机时，闫秀红用手搥宋某的胳膊，但没看到闫秀红对宋某的头面部、耳部是否有击打行为。 经过审理，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认为，除被害人的陈述外，其他证据均无法证实闫秀红对宋某是否实施足以造成耳膜穿孔外伤的击打行为，公诉机关指控闫秀红击打宋某耳部致轻伤的事实存疑，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018年12月，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判决闫秀红无罪。 2018年12月，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无罪判决（部分）。 此后，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检察院认为判决确有错误，提出抗诉。2019年4月，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下简称“哈铁中院”）作出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案件发回重审后，闫秀红申请调取宋某在案发前的就诊记录。 齐齐哈尔市第一医院提供的书面材料显示，2017年10月15日——案发六日前的零点12分许，宋某到该院耳鼻喉外科“夜间急诊”，交纳了13元的西格氏耳镜检查费用，但未查到当时的接诊医生信息——材料中也没有此次就诊的检查或诊断结果。 医院查询信息显示，案发前的10月15日凌晨，宋某曾挂号耳科急诊。","\u002Fapi\u002Fmedia\u002Fposts\u002F-the-paper-75d03ab9\u002F1.webp",{"local":16},{"headline":19,"body":20,"imageUrl":21,"images":22},"“不是剧烈疼痛，谁会大半夜去医院？”重审开庭时，闫秀红称，西格氏耳镜常用于检查鼓膜，这次就诊记录说明宋某在案发前就存在耳朵疾病。…","“不是剧烈疼痛，谁会大半夜去医院？”重审开庭时，闫秀红称，西格氏耳镜常用于检查鼓膜，这次就诊记录说明宋某在案发前就存在耳朵疾病。 宋某在法庭陈述，案发前的那天他感觉右耳“进虫子了”，就去医院检查，但没做西格式耳镜，“当时医生用圆柱体类似电棒的东西照了一下，说没有东西，我就回家了。” 庭审中，公诉人出示了证人陈某的一份笔录：陈某称看到了闫秀红用手击打宋某的左侧头部。再次出庭的陈某表示，那份笔录他没细看就签了字，实际上他并没有看到闫秀红用手击打宋某。 一名“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称，案发后，宋某左耳道的检查未发现有弥漫性出血，所以受伤前应该是健康耳道。 2019年7月，重审此案的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判处闫秀红有期徒刑八个月。图为判决书（部分） 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重审后认为，被害人的左耳鼓膜穿孔是外伤引起的新伤，能够认定该伤系闫秀红所致。2019年7月，该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闫秀红有期徒刑八个月，并赔偿宋某医药费一千九百余元。 2020年，刑满释放的闫秀红提出申诉。2021年3月，黑龙江高院函转哈铁中院复查，哈铁中院立案再审。","\u002Fapi\u002Fmedia\u002Fposts\u002F-the-paper-75d03ab9\u002F2.webp",{"local":21},{"headline":24,"body":25,"imageUrl":26,"images":27},"经过再审，哈铁中院认为，被害人外伤性耳膜穿孔可排除疾病性的可能。该院还对关键证人陈某的5份笔录、3份庭审证言进行分析：在前两次笔录中，陈某证实看到了闫秀红打宋某…","经过再审，哈铁中院认为，被害人外伤性耳膜穿孔可排除疾病性的可能。该院还对关键证人陈某的5份笔录、3份庭审证言进行分析：在前两次笔录中，陈某证实看到了闫秀红打宋某的过程，但在后来的笔录及庭审中称“未看到”，“由于证人证言的可信度随着时间推移递减，一般应采信早期形成的证言。” 哈铁中院认为，闫秀红的申诉理由部分成立，但不足以推翻原审结论。2022年6月，该院作出裁定，驳回闫秀红的申诉。 此后，闫秀红向黑龙江高院申请再审，亦被驳回。她遂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 在申诉材料中，闫秀红坚称案发时没有击打宋某的耳朵以及头面部，此案无法排除案发前宋某的耳膜就已经穿孔的合理怀疑。她认为，案发前宋某去医院做过“西格氏耳镜”，但没有检查诊断结果“实在可疑”。 为了解情况，澎湃新闻电话联系上宋某。宋某坚称闫秀红曾用手击打过他的左侧头部和耳部。至于案发前曾去医院检查耳朵一事，宋某说，当时医生查看耳朵后说“没事”，并未出具书面的检查诊断书。 2026年7月，最高法作出的《再审决定书》（部分） 2026年7月底，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书》：经审查，闫秀红的申诉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指令黑龙江高院对本案再审。 9月29日，闫秀红告诉澎湃新闻，她近日已收到黑龙江高院再审的短信通知。她从法院平台查询到，这起刑事再审案件已于9月22日立案。","\u002Fapi\u002Fmedia\u002Fposts\u002F-the-paper-75d03ab9\u002F3.webp",{"local":26},[],[],{"name":31,"url":32},"The Paper","https:\u002F\u002Fwww.thepaper.cn\u002FnewsDetail_forward_34177871",null,{"handle":35,"displayName":36},"spots","Spots",{"views":38,"likes":39,"saves":39,"shares":39,"completions":39,"opens":39,"skips":39,"depthSum":39},1,0,"2026-09-30T08:12:32.603Z","local"]